水利科普 | 五问河湖长制

 问:湖长制管理和河长制有什么区别?

 答:湖泊跟河流相比,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的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

    二是湖泊水体连通的特殊性。上下游不像河流那么清楚,断面也不太容易确定,准确确定沿湖区域保护责任比较困难。

    三是湖泊水域岸线和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更加重要,管理不当容易导致无序开发。

四是湖泊水体的流动相对缓慢,营养物质及污染物容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难度大。

   五是湖泊遭受破坏对环境影响巨大,必须严格管理。





 问:湖泊管护工作有哪些特点?

  答:基于上述特殊性,湖泊管理保护与河流相比也有明显不同。

  一是设立最高层级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该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如太湖,就是省级湖长负总责。

  二是注重河湖统筹,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要统筹协调湖泊和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

  三是实行网格化管理,由湖泊所在行政区分级分区设立具体的湖长来具体负责。

  四是强调治理保护的整体性,“一湖一策”的方案必须以整个湖泊为单元编制,再把具体任务落实到各个区域。





 问:湖长制全面建立后将怎样发挥作用?

  答:一是提供制度保障。湖长制为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是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谁来管”的问题。目前已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5万余名。

  三是解决湖泊的突出问题。聚焦“盆”和“水”,实施系统治理,针对突出问题,采取三个“治”:治乱、治病、治根。治乱——水利部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治病——坚持水岸同治,制定“一湖一策”,“对症下药”。治根——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





 问:湖长制在激励和考核约束机制方面有什么具体行动?

 答:一是加强鼓励激励。国务院已经将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列为30项督查激励措施之一。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省份给予资金奖补。江西、浙江等省份对工作突出的河长湖长、相关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二是强化考核引导。各地根据中央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考核问责机制,加强河长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文明办也已将河长制湖长制进展和河湖管护成效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一是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是水利部通过暗访督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地方整改,严格责任追究。





 问:“水利行业强监管”如何与湖长制更好地衔接?

 答:法制方面,建立完善水利监管制度体系,明确监管内容、监管人员、监管方式、监管责任、处置措施等,划出河湖管理等领域的监管红线,使法规制度“长牙”“带电”,真正有威慑力。

  体制方面,明确水利监管的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建立统一领导、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监管队伍。水利部专门成立了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督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河湖司等司局分别负责相关重点业务的督查。专门设置河湖中心为监管提供支撑。在各个流域机构专门组织了督查队伍。

  机制方面,建立内部运行的规章制度,确保监管队伍认真履职尽责,顺利开展工作。水利部还通过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覆盖水利各业务领域的信息互通平台,实行了问题清单管理,实现发现问题、认证问题、整改督办、责任追究的有效衔接和闭环运行。

|来源:中国水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