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
办水文〔2023〕28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要求,水利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13日
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文〔2023〕30号),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文件等,制定《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技术指南》用于指导全国水库工程、堤防及河道工程、蓄滞洪区工程、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引调水工程及其他类型水利工程配套的雨量站、水位站、水文站、地下水站、水质站、水生态站等水文站网布设和水文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在水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报告水文相关章节中,要落实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相关要求,也可编制水文专题报告。
二、建设目标
按照建立与防汛调度和国家水网相匹配的现代化国家水文站网和加快构建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等部署要求,根据不同水利工程建设运行需求,结合水文站网实际,充分利用现代水文测报技术手段,科学规划布设各类水文测站,完善水文站网布局,提高水文测报自动化水平,提升水文服务支撑能力,为保障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和水利工程建设运行提供可靠的基础支撑。
三、建设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二)规程规范
《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T34)
《水文测站代码编制导则》(SL50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
《水库水文泥沙观测规范》(SL339)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设计导则》(SL675)
《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
《水面蒸发观测规范》(SL630)
《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T50159)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GB/T41368)
《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
其他有关水文的各种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技术规定。
(三)技术文件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水规计〔2021〕38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8〕39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文现代化建设技术装备有关要求的通知》(办水文〔2019〕19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现代化建设规划的通知》(水文〔2021〕388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文现代化建设典型设计的通知》(办水文〔2021〕39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测雨雷达系统建设与应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办信息〔2022〕33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建设先行先试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23〕225号)
四、站网布设
(一)基本要求
各类水利工程应统筹协调工程涉及范围内现有雨量站、水位站、水文站等水文站网,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新建水文测站应根据《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T 334)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专用水文测站审批手续,按《水文测站代码编制导则》(SL 502)统一编码。
新建水文测站的设施设备应满足水利工程和所在河段水文监测的功能要求,一般要求如下。
1. 雨量站应在工程涉及范围内按流域(水系)均匀布设。
2. 在重要流域暴雨洪水集中来源区、山洪灾害易发区以及大型水库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防洪保护区,应加密布设雨量站,并根据需要建设测雨雷达等面雨量监测站点。
3. 水位站应在工程涉及范围内根据需要建设。观测项目除水位外,还可兼测降水量、蒸发、水质等。
4. 水文站应在工程涉及范围内根据需要建设。观测项目除水位、流量外,还可兼测降水量、蒸发、泥沙、水质、水生态等。
5. 地下水监测站应在地下水保护、利用、治理等工程涉及范围内根据需求建设。主要收集地下水水位、水温、水质等信息。
6. 水质站应在工程涉及范围内建设。宜采用自动监测站方式,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等。重要水源地还应增加生物毒性、新污染物等方面的指标。
7. 水生态站应在工程涉及范围内建设。主要监测富营养化指标、生境、水生生物等。
8. 可统筹考虑测雨雷达等面雨量监测站、雨量站、水位站、水文站等水文测站的数量、分布、交通条件、测站特性、人员情况等因素建设水文巡测基地,主要负责辖区内水文测站的管理运行、巡测断面监测及应急监测工作。
9. 新建水利工程影响到原有水文测站监测功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行政许可程序,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工作的影响程度,实施相应的非工程补救措施,并对受影响水文设施进行恢复重建。
(二)水库(水电站)工程
1.一般要求
各类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水库(水电站)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坝前应布设水位站。
(2)坝址及以上控制流域(区间)内雨量站点布设,应统筹现有雨量站数量、布局和包含降水量观测项目的新设水文站、水位站分布,宜按表4-1确定不同控制流域面积雨量站总数量。


3)坝址以上的入库河流有水位流量测验需求的宜布设水位站或水文站。
(4)有生态流量监测要求的,应在相应断面布设水文站监测生态流量。
(5)有水库泥沙淤积监测需求的,应在库区布设淤积测验断面。
(6)在高含沙河流上建设的水库(水电站)工程,可根据需要开展异重流测验。
(7)有基础规律专项研究服务需求的,可根据需要布设水文实验站。
(8)有水温观测需求的水库(水电站)工程,应观测水温。
2.大型、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
大型、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应布设入库、出库控制水文站和库区沿程水位站等。
水库控制流域内雨量站一般不少于5处,宜同时建设测雨雷达等面雨量监测站点。
主要汇入河流上布设入库水文站不少于1处,观测项目应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泥沙等,根据需要可增加水面蒸发和气象辅助项目。出库水文站可根据不同泄水建筑物分别布设出库测验断面,观测项目应包括水位、流量等,根据需要可增加降水量、泥沙、蒸发和气象辅助项目。
水库库区根据需要可布设水位站,数量以能够反映水库各级应用水位水面曲线的转折变化为原则。
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库,坝前应监测水质,重要水源地有条件的宜配备自动水质监测设施,必要时可开展水生态监测,配备生物预警设施。水质站、水生态站可与坝前水位站、入库水文站、出库水文站结合建设。
泥沙问题突出的水库可根据需要开展泥沙观测、库区淤积测验和水沙因子测验等。
凌情问题突出的水库应开展凌情监测。
3.一般中型水库(水电站)
在防洪减灾、水资源调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型水库(水电站)应布设入库、出库控制水文站和水位站。
水库控制流域内雨量站一般不少于3处,可根据需要建设测雨雷达等面雨量监测站点。
入库、出库水文站应不少于1处。主要汇入河流上应布设入库水文站,观测项目应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等。出库水文站可根据不同泄水建筑物分别布设出库测验断面,观测项目应包括水位、流量等。
水库库区根据需要可布设水位站,数量以能够反映水库各级应用水位水面曲线的转折变化为原则。
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坝前应监测水质,重要水源地应配备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必要时可开展水生态监测。
泥沙问题突出的水库可根据需要开展泥沙观测。
4.小型水库(水电站)
小型水库(水电站)水库坝址及以上控制流域内应布设至少1处雨量站和坝前水位站,有监测需求的宜布设入库、出库水文站。
(三)堤防及河道工程
堤防及河道工程建设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网不足时,可补充布设水文站。重要引水闸、分水闸应布设水文站,条件困难的可布设水位站。统筹堤防及河道工程范围内现有水位站及新建水文站的水位观测项目,合理布设工程建设河段内水位站。在县级以上行政区、易发生洪涝的城市建成区、城镇居民区和工矿企业等重要防护目标河段应布设水文站或水位站。
堤防工程应沿程布设水位站,以能够控制河道水面线变化为原则,确定河段沿程水位站数量:一级堤防可按1站/10km布设,防洪重要河段可按1站/5km布设;二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可按1站/20km布设,防洪重要河段可按1站/10km布设。河道工程集水面积200km2以上河流干支流汇合口,干流和支流应分别布设水文站或水位站。
(四)蓄滞洪区工程
蓄滞洪区以能够反映蓄滞洪区水面曲线的转折变化为原则确定水位站布设数量。每个蓄滞洪区应布设不少于1处代表水位站,分区启用的,各分区应分别布设不少于1处代8表水位站。
进退洪闸、进退洪口门及重要安全设施处应布设水位站。对于重要和一般蓄滞洪区,具备流量测验条件的进退洪闸宜增设流量测验设施或应急监测断面。蓄滞洪区内重要城镇、重点村落、重要基础设施等关键点宜布设水位站。
(五)山洪灾害防治工程
山洪灾害防治工程的雨量站、水位站应布设在山洪预警对象(如山洪灾害防治村、重点城集镇、旅游区、学校等)所在区域及流域的上中游。
雨量站宜统筹山洪灾害自动监测站和水文、气象等监测站分布,以山洪灾害小流域防治单元为评估对象,按每站控制面积小于38km2布设。对于危险区级别为高风险区的,其所在小流域单元上游集水区内,按每站控制面积小于25km2布设,并根据需要布设测雨雷达等面雨量监测站点,布设原则和技术参数要求参照《水利测雨雷达系统建设与应用技术要求》(试行)。
在山洪灾害小流域防治单元内,重要城集镇、沿河村落聚集区、重要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上游应布设水位站。在山洪灾害小流域防治单元外,下游有重要保护对象的,应在出山口或小流域出口布设水位站。在此基础上,对于山洪灾害易发河段重点部位上游或出山口应布设水文站。
(六)引调水工程
跨流域(区域)调水、生态补水等重大引调水工程应在引水渠首、流域界、省级行政区界、市级行政区界布设水文站,应在沿程分水口门、重要退水口门等节制点布设水文站或流量测验断面,观测项目包括水位、流量等。在确有需要的前提下,应在交叉河流河渠交叉建筑物上游布设雨量、水位、流量观测设施,在河渠交叉建筑物出口布设水位观测设施,承担农村饮水及城镇供水任务的还应监测水质、水生态
等要素。重大引调水工程防洪保护区宜根据需要建设测雨雷达等面雨量监测站点。
大、中型灌区宜在渠首、重要引水口、退水口处布设水文站或流量测验断面,可根据需要开展降水量、蒸发等要素观测。
(七)其他类型工程
1.地下水保护、利用、治理等工程
地下水保护、利用、治理等工程应布设地下水监测站,监测水位、水温、水质等。根据《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要求,地下水监测站应建专用监测井。
2.堰闸工程
大型堰闸和特别重要的中型堰闸应在闸上(前)、闸下(后)布设水位站,并在闸上(前)或闸下(后)与水位站结合布设水文站,观测项目应包括水位、流量等,多沙河渠10还需监测泥沙。
其他中型堰闸应在闸上(前)、闸下(后)布设水位站。
重要小型堰闸可布设水位站。
水文站、水位站可根据需要增加降水量观测项目。
3.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
重要的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应布设水质站、水生态站,一般工程可根据需要布设。根据工程治理修复目标,观测项目可包括水位、流量、水温、水质、水生态等要素。
4.湖泊治理工程
湖泊治理工程应布设水位站、水质站,并根据需要开展水生态监测。常年水面面积大于5km2的湖泊,应布设水位站;常年水面面积大于30km2的湖泊,应布设水位站和水质站,在较大入湖干支流附近和经常受变动水位影响的出湖段附近宜布设水位站。
五、建设方案
(一)基本要求
《技术指南》所涉及的新建水文测站观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泥沙、地下水、水质、水生态、冰情等,监测方式应以自动在线监测为主。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要满足防洪、测洪标准。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时,测验设施设备应能正常运行,测站测报工作应能正常开展。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11时,测站基础设施应不被淹没、冲毁,测站人员安全应有保障。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测站重要基础设施应不被冲毁,防洪重要水文站应具备水位、流量等关键测验项目施测能力,实现数据自动传输或人工报汛,同时保障测站人员安全。
采用巡测方式的新建水文站一般不建设生产业务用房,可根据需要建设仪器房或一体化集成设施。采用驻测方式的新建水文站可根据测站等级建设生产业务用房,按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要求确定建设规模。生产业务用房建设应避开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地点,且位于水文站防洪标准水位1.0m以上,站房抗震等级应不低于当地规定标准。
(二)建设标准
新建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设施防洪标准应不低于水利工程主体工程的防洪标准或《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相关规定,并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测洪标准可参照以下规定:
1. 具有防洪任务的水库出库水文站测洪标准宜不低于下游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或相应水库最大下泄流量。当水库出现设计、校核标准洪水下泄时,应有应急监测手段。
2. 堤防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其测洪标准应不低于于堤防设计标准。
3. 蓄滞洪区、引调水、堰闸等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其测洪标准宜为工程设计最大下泄流量或设计最大引水流量。
(三)降水量、蒸发量观测设施设备
1. 基础设施
降水量和蒸发量观测设施主要包括观测场和观测场内仪器设备基础等,可根据场地条件和需要合理选择,有条件的测站应按规范要求建设降水蒸发观测场。
观测场规格应符合《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和《水面蒸发观测规范》(SL630)要求。
2. 仪器设备
(1)测雨雷达
测雨雷达建设可在综合分析区域内现有雨量站布局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布设测雨雷达设备,组成高时空分辨率的面雨量立体监测系统。测雨雷达建设应满足无人值守、长期运行、户外工作的需求,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满足所在区域环境要求。
(2)降水量观测仪器设备
降水量观测设备可采用翻斗式自记雨量计、称重式雨雪量计等,各站结合实际情况配置,保证全天候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规定,配置数量参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确定,必要时可同时配置两套观测设备互为校核及备份。北方测站应优先考虑兼容观测固态降水的设备。仪器选用可参考表5-1。
(3)蒸发量观测仪器设备
蒸发量观测设备可采用E601自动蒸发系统、20cm口径自动蒸发器等,仪器选用可参考表5-1。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水面蒸发观测规范》(SL630)规定,配置数量参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确定。

(四)水位观测设施设备
1.基础设施
水位观测基础设施应按《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进行建设。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位观测平台、水尺等。水位观测平台分为水位自记井(岛式、岸式、岛岸结合式)、水位计支架(灌注桩、水位计塔等)、水位计气管管道等,应根据测站的地形条件、水位变幅、河道冲淤变化、选用仪器等情况因地制宜建设,建设时应尽量将降水量、水位、视频等观测要素集成安装,外观应美观大方,与周围景观及环境协调。
2.仪器设备
水位观测设备可采用浮子水位计、压力水位计、雷达水位计、电子水尺、视频水位自动识别设备等,设备选用可参考表5-2。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规定,配置数量参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确定。
水位观测以自动在线监测为主,1套水位观测设备不能满足全量程观测或多个断面监测时,应在不同控制断面配置多套不同水位级下的水位观测设备,实现水位信息的自动采集与传输。

(五)流量(流速)测验设施设备
1.基础设施
流量(流速)测验基础设施应按《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进行建设。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文缆道、测桥、测流堰槽、各类设备安装支架等。水文站根据选定的一种或几种流量测验方案及测站断面形态、河道冲淤变化、水位涨落率、测验人员、交通条件等情况,建设相应的测验基础设施。当一套测验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高、中、低水流量测验时,可分别建设高、中、低水流量测验基础设施。采用自动在线监测仪器的测站,还应建设相应的仪器安装、保护、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
2.仪器设备
流量(流速)测验仪器设备配置与选定的流量测验方案有关。可根据水文站断面情况及水沙特性确定高、中、低水等不同(水位)流量级下的测验方案。主要包括流速仪法、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法、堰槽法、超声波时差法、比降面积法、非接触式仪器测流法等流量测验方法。各站应因地制宜选择一种测流方法作用常用方法,选择另一种测流方法作为备用方法,尽量采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对于暴涨暴落的山溪河流水文站低水可通过建设测流槽、测流堰或河道整治等工程措施实现水位流量关系单值化,中高水可装备雷达波测流系统等非接触式在线监测设备测流。常年有一定基流和水深的大河站,可充分考虑固定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走航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雷达波测流系统、水文缆道自动测流系统等设备搭配使用。具备布设光纤或通信满足条件的水文站可采用视频影像测流设备作为流量测验的辅助手段。主要流量(流速)测验设备、方法选用可参考表5-3。

(六)泥沙测验设施设备
1.基础设施
泥沙测验基础设施应按《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T50159)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进行建设。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测沙仪安装平台、支架、缆道、浮标和测船等,可与流量测验设施结合建设。
2.仪器设备
泥沙测验设备可采用光电测沙仪、量子点光谱测沙仪、超声波测沙仪、振动式测沙仪等,均为单点在线监测方式。采用人工测验的,还需配置烘箱、电子天平等,设备选用可参考表5-4。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T50159)规定,配置数量参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确定。

(七)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
1.基础设施
地下水监测基础设施应按《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进行建设。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监测井和附属设施等。
2.仪器设备
地下水监测仪器设备以一体化水位水温计为主,可根据需要配置水质采样设备,设备选用可参考表5-5。设备技术指标应满足《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规定,配置数量参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确定。

(八)水质、水生态监测设施设备
1.基础设施
水质、水生态监测基础设施应按《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内陆水域浮游植物监测技术规程》(SL733)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等规范进行建设。基础设施主要采用自动监测站集成式建设方式。
2.仪器设备
水质、水生态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应根据监测指标和管理需求确定,依托水文机构现有水质实验室,主要配置水质监测断面采样和现场监测分析设备。水生态监测设备主要包括藻类在线监测系统、浮游生物、鱼类采集监测设备等。
(九)冰情观测设备
北方地区的水利工程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可开展冰情观测。冰情观测项目主要包括冰厚、冰流量、水温、气温等。冰情观测设备主要包括破冰设备、雷达冰厚仪、无人机航拍系统等。
(十)水文巡测及应急监测能力
1.基础设施
水文巡测基地根据其管理范围和生产任务情况,主要承担管辖范围内各类水文测站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数据处理、分析计算、预测预报、数据存储、信息发布、资料服务等任务。建设内容和标准可参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主要包括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有条件的可与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单位合建。
2.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生产和管理需要,主要依据基地水文巡测方案确定仪器设备配置方案。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无人机航拍系统、无人机测流系统、遥控船、冲锋舟等水文监测巡测设备,数据接收与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测绘设备,通讯报汛设备等,配置数量参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276)确定。常规的水文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一定比例的备份,同时还应配置满足快速反应、技术先进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数据接收与存储设备配置应满足接收实时雨水情信息、水文基础信息及水文资料整编的要求,各类接收系统应统一设计。
(十一)数据通信传输设备
降水量、水位、流量、泥沙、地下水、水质、水生态、冰情等监测数据应优先选择自动采集传输方式,数据通信须符合《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GB/T41368)《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651)或省级水文部门制定的通信规约协议和相关要求,数据库表结构符合《实时雨水情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SL323)和《水文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SL/T324),采集数据通过水情信息交换系统实时交换至水文测站所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相关水文机构的数据平台。数据通信传输信道可采用GPRS、4G/5G、物联网、北斗卫星等方式,重点水文测站应配置北斗卫星信道,实现双信道报汛,提高报汛通讯保障能力。
(十二)信息接收处理系统
可根据水利工程需要,建设满足水库防洪或水资源利用调度等需要预见期和精度的水情预报系统和信息接收处理系统。主要设备包括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视频会商设备等。可建设开发满足水利工程需要和《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的预报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气象预报、洪水预报、径流预报、泥沙预报、冰凌预报、实时水情信息服务等内容。
六、建设与运行管理
(一)建设管理
水文设施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把好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力度,抓好配套水文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监管,确保配套水文设施按设计和规范实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步验收,及时发挥效益。
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可根据需要作为单项工程进行单独招投标,承担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和监理任务的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建设单位按要求做好工程施工建设和试运行期间的水雨情监测和情报预报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联合调试及验收。
水文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验收,并邀请水文机构参加,验收合格的报流域或省级水文机构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运行管理
1.运行维护与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配套水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应按照《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SL/T415)等相关标准,结合属地人工经费情况,足额落实运维经费,定期做好水文仪器设备维修检定,确保配套水文设施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明确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具体的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水文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水文机构应加强对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
2.监测与资料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等相关水文行业规范标准,开展水文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并按《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T247)相关规定进行资料整编。
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取得的水文监测信息应接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数据接收平台,确保数据真实安全,并按要求交换至相关水文机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提升水文支撑和服务能力。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成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