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论证 区域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论证
区域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经2022年7月29日第16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山西省水利厅
2022年8月31日
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管资〔2020〕225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西省已建、在建、拟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是指在分析开发区涉及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地表水分水(取水量及耗水量)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区域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等,结合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确提出开发区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提出项目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将经济活动严格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一般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前期工作中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区,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第七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
开发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一)区域产业结构布局、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管控指标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开发区在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三)开发区取水水源发生变更,需水总量增加的;
(四)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行分级审查。以下开发区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省级负责审查:
(一)国家级、跨市的省级开发区;
(二)区域内有高耗水行业的开发区;
(三)年取用水总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开发区。
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市级负责审查,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九条 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完成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后,应当向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申请文件;
(二)开发区批准设立文件或开发区建设规划(方案)等支撑性资料;
(三)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
第十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可参照《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SL/T 81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等进行编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论证范围、水平年和开发区概况、规划入驻产业等基本资料;
(二)开发区建设背景、准入标准和目标等,规划相符性和协调性分析;
(三)开发区涉及流域、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资源承载状况分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地表水分水(取水量、耗水量)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落实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等;
(四)开发区需水量预测分析(明确开发区申请的取水总量指标),取水与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性与合理性论证、规划需水总量及用水效率合理性论证、节水评价等;
(五)取水水源方案比选,取水水源可行性和可靠性分析,水资源配置原则,水资源配置方案及其合理性分析等;
(六)开发区实施后可能对流域、区域或第三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水资源保护对策与措施;
(七)退水方案及可行性;
(八)评估结论,并提出开发区落户建设项目主要节水控水标准、准入负面清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等。
开发区的规划发展定位、产业结构、重大项目布局和规模与水资源条件不相适应的,应提出规划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开发区供水水源配置及退水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水水源应按照非常规水源(中水、矿坑排水等),黄河水、本地地表水、地下水顺序合理确定,严格控制地下水;
(二)涉及地下水超采区、超载地区,在公共供水管网不能到达或不满足用水需要时,地下水可作为生活取水水源,但严禁用于工业生产;
(三)开发区应建设节水工程与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废污水原则上不得外排,确需排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具有管辖权限的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三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特殊环节时间)决定是否通过审查。通过审查的,应当同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不予通过: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或列入负面清单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
(三)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地表水分水(取水量、耗水量)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的;
(四)节水评价不通过的;
(五)取水和退水可能引发重大水事纠纷的;
(六)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涉及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禁止行为的;
(八)不符合水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告知承诺制
第十五条 对已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落户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在区域评估已核定的取水总量内原则上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对已挂牌出让的“标准地”范围内非高耗水生产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亦实行承诺制管理。
第十六条 上述建设项目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承诺书;
(三)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适用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试运行满30日,申请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以下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管理:
(一)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超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审查权限的;
(二)不符合已批准的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的;
(三)在地表水、地下水超载地区取用相应水源的;
(四)公共供水工程;
(五)高耗水行业项目;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确定的不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动态掌握开发区取用水情况,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为。
(一)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取用水进行监督和指导,开发区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水资源日常监管。
(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建立内部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制度,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规范取用水行为,严格落实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取用水监督检查和巡查执法等工作。
(三)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意见和取水许可批复取水,按要求安装取用水计量在线实时自动监测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建立取水、用水、退水台账,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加大废污水处理回用率。
第二十一条 对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动态掌握该区域的取用水情况,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为。对接近水资源管控指标的要及时进行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控指标的要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近三年内未将审批指标转化为利用量的或者利用量不超过50%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减。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晋水审批〔2019〕190号)同时废止。
名词解释:
高耗水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印发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发改环资[2017]128号)的通知,明确高耗水行业为火电、钢铁、煤炭、纺织、造纸、石油和化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