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科院7.8日普法学习(20期)

 

    

 

(第20期)

 

太原市水利水保科学研究院          2022年7月8

 


 

 

太原市水利水保科学研究院2022年普法学习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水利部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7月8日,我院组织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从以下几个重点学习了《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

一、       深刻认识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要意义;

二、       明确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重点领域

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一)水旱灾害防御方面。

(二)水资源管理方面。 

(三)河湖管理方面。 

(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 

五)水土保持方面。主要包括:违法造成水土流失,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反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行为,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等。

(六)其他方面。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1、会商判。

2、专项行动。

3、线索移送。

4、调查取证。

5、案情通报。

四、强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统筹,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要素保障,抓好督促落实,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提升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建立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统一对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牵头协调流域线索移送、案情通报等协作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水利部,依托协作平台协调重大案件办理,指导推动流域水行政执法与跨省级行政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同开展。

(二)推进信息共享和技术协作。检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共同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的信息交流平台,推进信息共享交换,实现相关数据、执法线索和专业技术联通。根据检察机关办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供职责范围内有关监测数据、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及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省级检察机关会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探索共建实验室,开展涉水司法鉴定、检测和评估等工作,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技术规范。

(三)深化业务交流。检察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业务联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对接,拓宽交流沟通渠道和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专家库,互派业务骨干,协助或参与相关执法办案、业务培训、政策研究、挂职交流等。检察机关可聘请水行政执法人员或水利专家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理相关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聘请检察官为普法讲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水利普法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检察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直播平台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情况和案件办理成效,不断巩固协作成果,扩大协作影响。联合开展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通过印发文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共同发布典型案例,有效发挥典型案例办理一件、影响一片、规范一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学习,使大家认识到出台此《意见》和重要性和必要性,此《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了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了水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法治保障作用,加强了对水利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了国家水安全。

                             太原市水利水保科学研究院

                                  2022年7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