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拥工作基本常识手册
太原市水利水保科学研究院
双拥工作基本常识手册
1、 什么是双拥?
双拥是地方开展拥军优属,军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的总称。1943年在延安兴起。他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武装斗争、创建人民军队、巩固人民政权过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理,结合中国革命的特点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社会政治工作。双拥工作的产生与发展,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富有特色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保证。
2、 双拥工作的由来?
早在红军初创时期,我们党和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工农红军离不开工农群众的思想,要求军队爱护人民群众,苏区政府和人民支援红军、优待军属。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开展了“拥护军队、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活动,八路军留守兵团开展了“拥护政府、爱护人民”活动,形成了军民团结、共御外侮的生动局面。1943年1月,毛泽东同志号召各根据地军民普遍开展这一活动,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双拥热潮。
3、 双拥包括哪些内容?
拥军优属。指热爱人民军队,关心和支持军队的建设的改革,学习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好优抚工作,安置好复员、退伍和转业军人,帮助军队培训两用人才等。拥政爱民。指军队拥护政府,爱护人民、遵守政策、法律、法令和群众纪律,尊重地方干部,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听取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意见,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和总政治部于1991年1月10日至1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6、在新历史时期,双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广泛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拥军观念;为军队选送优质兵员,帮助人民解放军建设强大有力的国防;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帮助军队完成作战和训练任务;保护军事设施,尊重和爱护军队;接收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随军家属;做好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部队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尊重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支援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奋勇参加抢险救灾,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等。
7、双拥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我党我军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双拥工作都是一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是我们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双拥工作的核心是加强和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生产力!军民同心,其力断金!在党的领导下,把军政军民的伟大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把广大军民同心同德干事业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没有战胜不了的敌人,我们的事业就会无往而不胜。
9、邓小平为“双拥模范城”、“双拥模范县”亲笔题词是在首次双拥工作会议。
10、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是1991年6月24日成立。
军民共建是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简称,是新时期全国军民继承发展双拥传统、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实践,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形式,是建立和发展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好途径。
在军民共建活动中,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三条原则。
1943年1月25日,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政治部发出了《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和《关于拥政爱民月的工作指示》,决定从2月5日至3月4日为拥政爱民月,并公布了《拥政爱民公约》。此后,这项工作成为我军优良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14、 为什么要加强国防教育?
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挥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5、国防教育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方针: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原则: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16、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权利: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等。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遗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的优待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地关怀照顾;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抚恤优待对象。
我国的优抚工作方针是:“思想教育,国家抚恤,群众优待,社会扶助,依法保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及少数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国家抚恤、补助。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在1954年11月1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自5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每年都有大批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退伍回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已享受群众优待,他们退伍回乡后,国家除了对因战、因公和因病致残及少数带病回乡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给予抚恤或补助外,广大退伍军人应依靠自力更生,建家立业。
坚持把爱国主义作为拥军优属和优抚宣传教育的主旋律,提高各级领导、广大干部群众对做好优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对优抚对象进行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教育,教育他们珍惜荣誉、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鼓励他们为现代化建设事业建功立业。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的;(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8)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的;(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符合以上(1)至(3)条烈士条件的,现役军人由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审批,其他人员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符合(4)至(11)条的,现役军人由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审批,其他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符合第(12)条的,现役军人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批,其他人员由国家民政部审批。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革命烈士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是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从烈士出生之日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是: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后,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包括: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在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